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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2010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公室副主任:徐 昌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联系电话:0459-4617578
  电子邮箱:majingfeng1970@126.com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督察组,负责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
  各县区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不能如期完成的县区,将予以通报。各县区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整治。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环保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安排,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提出重点整治及挂牌督办企业名单;核实企业的违法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违法排污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经过落实不属于环保行政执法范围的其它违法案件,办理好移送、移交手续;组织对专项行动重点工作的督查、检查,适时上报专项行动各类信息和文件;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下达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和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关闭,防止和减少企业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环境污染。
  城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
  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本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行为依法问责。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追究责任。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严查严管严处,切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案件办结后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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