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监管,特别要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确保重点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对以往环保专项行动等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2005年以来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整改情况,具备取消挂牌督办限制的案件予以取消督办,整改进展缓慢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处罚。
(三)加强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将防止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作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涉水排污企业的现场检查,加大日常巡查和重点抽查频次,对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监察和处罚力度。密切注视辖区内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加强对地表水尤其是河流交界断面和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确保及时掌握枯水期河流水质变化情况,保证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强化污染联防,主动与上下游有关部门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并认真落实,及时互通信息,防止因污水突然下泄造成污染事故。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沈宏宇担任,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监察局、工商局、城管委、安监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徐国忠(兼) 市环保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