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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准予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准予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津司律管发〔2010〕130号)


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

  根据你所提交的在天津设立分所的申请材料及南开区司法局审查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

  一、同意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在天津设立分所,该分所名称为: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二、由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天津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该分所设立后,隶属于南开区司法局管理,同时接受天津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

  四、该分所设立后,应办理派驻天津分所的律师执业证变更手续,领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分所的登记事项,应当到分所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律师事务所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分所的登记事项也应当作相应的变更。

  六、律师事务所分所及派驻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应经常性地对所内律师和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七、该分所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各项开业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主管区(县)司法局备案。

  八、该分所设立后,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

  九、该分所开业半年后,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半年工作报告并接受主管区(县)司法局及审核机关的验收复核。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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