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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的意见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的意见
(庆政办发〔2010〕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巩固“三城”联创成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职责
  (一)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管理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内对餐厨垃圾的管理负监管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是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处置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依法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地沟油”等非食用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地沟油”等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的违法行为。
  公安、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行政职责,协助做好有关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强化企业责任
  (二)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负有收集的责任,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废弃油脂收集专用容器,并设置醒目标识;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不得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要交给合法的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运至规定的垃圾处理场所进行处置,不得交给无经营性服务行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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