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统一标准。行政裁量权基准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细化和量化。按照
《办法》的规定,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关对实施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基准,并在实施行政管理和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认真执行。省局按照
《办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后,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关应当参照省局制定的适用范围相同的基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关制定的基准适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应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监督机关在作出相关决定的法律文书中,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不直接引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裁量权基准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六)突出工作重点。
1、按照
《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制定基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2、以行政处罚为重点,按照“自上而下、逐级推进”的原则,率先启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工作。省局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于2010年5月以前完成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工作,并报省法制办备案。
3、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基准,市(州)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10年7月底前和9月底前到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4、省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办法》的规定,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适当的时候将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奖励制定相应的裁量基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参照省局制定的基准逐步制定相应的裁量权基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七)严格按照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具体量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在对个案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政府公开发布的裁量权基准实施具体量罚。
四、积极稳妥推行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