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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落实《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规范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二、委托执法区域:

  受托方在本行政辖区内实施行政管理。

  三、委托执法要求:

  (一)受托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结论性、决定性行政执法行为的,受托方必须以委托方的名义对外作出,对程序性、事务性等一般管理活动的可以由受托方名义开展。

  (三)受托方应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根据本单位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实际,合理分解执法职责,制定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须由取得《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担任。

  (四)受托方每半年须书面向委托方报告受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情况,并服从委托方的监督检查。

  (五)受托方在开展委托执法活动中,遇有重大复杂问题(重要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影响面较大的行政执法事件)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六)受托方应建立委托执法事项的公开办事制度,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受托方不得自行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责再行委托给其他单位行使。

  (八)受托方应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九)受托方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制度,以防范、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信访事件,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十)受托方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并按委托方的要求报告有关统计数据。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委托方要加强对受托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考核。受托方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的,委托方将依据《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受托方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委托方:XX区(县)民政局   受托方:XX街道(镇)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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