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落实《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规范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津民发〔2010〕46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及时查处违反《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中涉及殡葬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现就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和第
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为统一授权,保障授权依法、合规、有效,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要求,各区(县)民政局应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递交《关于委托街(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请示》,经区(县)人民政府书面批复同意后,授权本区(县)有关街道(镇)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将请示、批复和《天津市XX区(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委托书》分别向市政府法制办、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天津市民政局备案。
二、对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依据《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
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对违法事实确凿,违法当事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当事人系公民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进行查处。
三、已完成授权且符合上述程序的,除授权委托书需调换外,可不再重复进行;尚未授权或缺少程序的应按以上要求完成授权。各区(县)务于6月15日前,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授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