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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婚姻收养登记机关服务标准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婚姻收养登记机关服务标准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津民发〔2010〕51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婚姻收养登记工作行为,加强行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现将《天津市婚姻收养登记机关服务标准化建设意见》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天津市婚姻收养登记机关服务标准化建设意见

  为积极推进婚姻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依法登记水平和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婚姻收养登记机关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实施婚姻收养登记服务规范化建设,使婚姻收养登记当事人充分享受到便捷、周到、温馨、热情的服务,将全市婚姻收养登记机关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氛围高雅的服务标准化场所。

  二、服务标准

  (一)服务设施

  婚姻收养登记机关办公场所要有独立场所,办公总面积不得少于120㎡。场所内分设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结婚颁证厅、档案室,各室(区)面积、布局合理。在登记机关入口处要有醒目的且符合民政部规范的标识牌,各室(区)门前要设有明示牌。

  候登室(区)配有桌、椅、笔和表格填写范本,方便当事人使用,有条件的可配备叫号机。

  婚姻登记室(区)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时尚、高雅,结、离婚登记室(区)分设,登记区域有相对独立的私密空间。室(区)内要有国徽、国旗,登记桌与会议桌同高,当事人和登记员相对平坐。登记员要配有电脑、身份证读卡器和打印机。

  颁证厅要设国徽、国旗,颁证台,并配置供亲朋好友参加颁证仪式的座椅,有条件的可以配置LED电子屏幕;厅内布置要庄严神圣,温馨喜庆,布景要大气,灯光采用暖色调,灯光亮度要与颁证气氛相适应。

  收养登记室要庄严、整洁、温馨,备有儿童嬉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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