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济南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提高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相适应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市政府确定对全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一)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63件(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等规章及已确定修改、废止的33件规章除外);
  (二)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发布的,目前仍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应当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超越法定职权或者制定依据已经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修订)后的上位法涵盖或被新制定的政府规章替代的;规范性文件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应当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的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定审查、备案程序即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调整对象或原有行政职能已不存在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发布的,已过适用期,实际已停止执行或者有效期已满5年且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三)应当进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政府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原实施主体被撤销、合并或其机关名称已改变,所涉及的行政职能、管理权限已经改变、转移或者调整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已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
  (四)继续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上述应当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的以外,应当予以保留,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自本次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