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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社团管理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二)收费标准符合国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或不高于其收费标准的15%范围内。

  (三)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具有良好居住环境、必要设施设备和专业服务水平,能够按照老年人身体状况、生活自理程度和社会交往能力等,实行分类分级服务。

  (四)服从民政部门管理。

  第六条 入住床位安排

  各区(县)民政部门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养老机构床位和资助对象申请情况,科学合理安排提出申请的资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

  在资助对象经济条件相同情况下,依据《天津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对申请资助对象身体状况进行评估,优先资助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老年人。

  在资助对象身体状况相同情况下,依据天津市无固定收入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政策,对申请资助对象经济状况进行评估,优先资助经济比较困难的老年人。

  在资助对象经济条件和身体条件相同情况下,优先资助高龄老人。

  已经入住养老机构的资助对象,也可自愿选择出院,进出自由,资助资金从出院后次月起取消。

  因申请资助对象所在区(县)养老机构床位已满或愿意选择入住其他区(县)养老机构的,应同样享受资助待遇,其资助资金应由区(县)负担部分,由户籍所在区(县)支付。

  第七条 资金来源及其拨付

  资助资金来源:(1)市级补贴资金;(2)区(县)财政资金;(3)区(县)社会募集资金中助老基金。其中,市级补贴资金占实际发生资助金额的1/3,其余资金由区(县)负担。

  市民政部门依据区(县)每季度上报的《天津市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审定表》(另发电子版),按照实际支出情况和资助对象人数,每季度末将市补贴资金拨付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组织发放到养老机构。

  第八条 监督与检查

  区(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资助对象的审批工作,及时兑现资助资金。坚决防止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资助资金的现象。要积极会同财政、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助资金安全、有效、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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