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民发〔2010〕28号)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天津市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8]27号)精神,为满足我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需求,提高现有养老机构床位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经济困难、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第三条 资助管理
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工作。
符合资助对象范围的老年人,根据自己意愿,可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申请,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在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享受资助。
第四条 资助标准及形式
根据申请资助对象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不同,按照自理、介助和介护服务等级不同,在申请资助对象本人或子女交纳一定费用后,给予差别化资助。
申请入住市和区(县)国办养老机构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每张床位收费标准。
申请入住社会力量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根据机构实际规模和档次,参照国办养老机构同级别床位收费标准,最高资助金额上浮不超过国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15%。
资助采取服务券形式,由区(县)民政部门组织发放给资助对象。服务券只能用于入住养老机构时使用。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按季度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兑换资金。
第五条 养老机构限定
接收资助对象的养老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