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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合肥学院和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收取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服务性收费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合肥学院和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收取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服务性收费的函
(皖价费〔2010〕125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定合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函》(皖教秘财〔2010〕82号)和《关于商请核定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函》(皖教秘财〔2009〕8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规定,同意合肥学院向就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提供德语强化培训服务、语音室服务时,收取服务费;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向就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提供英语强化培训服务、语音室服务时,收取服务费。
  合肥学院和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应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教计〔2006〕12号、15号文件有关规定,按照非营利原则,合理制定以上服务性收费标准,并报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坚持学生自愿,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收费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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