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老年公寓设置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九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为尽快提高小型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实现规范化管理,政府鼓励其自愿加入养老服务连锁组织,开办及享受政府资助金等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由连锁机构统一负责。
加入连锁的小型养老机构,由连锁机构负责到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发给《连锁服务分支机构备案回执》。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内部有关政府优惠政策待遇的分配以及管理服务等相关事项,由连锁机构确定。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养老服务点的审批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一个社区养老服务点应在一处固定场所开办。
第二十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点的名称由区域、识别和通用名称三部分组成,格式为:××社区××养老服务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开办社区养老服务点,到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养老服务点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简历;
(二)社区养老服务点设置报告(包括名称、房屋和日间照料床位设置情况及其他事项);
(三)服务人员名单和健康状况证明;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社区养老服务点设置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踏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社区养老服务点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要与服务对象及监护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和各方自愿的原则,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