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社区养老服务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有方便老年人出入的服务场所,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环境整洁卫生,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配备燃气报警器,按使用面积每50平方米至少配备1个灭火器。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一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公寓的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 老年公寓应当使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的行业标准名称,并按照登记机关名称管理规定进行冠名。
第十三条 一个老年公寓(连锁机构除外)应在一处固定场所开办,如果在其他场所开设分支机构,需要另行申报。
第十四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老年公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拟办老年公寓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四)拟办老年公寓使用场所的证明材料;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老年公寓设置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踏查,同意筹办的,发给申办人《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不同意筹办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六条 申办人取得《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后,在二年有效期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基本建设相关手续;在有效期内工程没有竣工要求延期筹办的,按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筹办的老年公寓具备开业条件,应向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
(三)服务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护理人员的名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服务护理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若开设医疗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而本老年公寓无医疗执业资格,需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