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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听证会公告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听证会公告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现发布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公告。

  一、关于调整本市公有住房租金的决定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决定如下:
  (一)调租范围和幅度
  自2010年4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产、单位自管产)租金。调整幅度为,成套独用住房提高15%,成套伙用及非成套住房提高10%。
  (二)优惠保障措施
  1、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承租的公有住房,仍按2001年租金标准执行。
  2、经民政部门确认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仍按1996年租金标准执行。
  3、对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常住户口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凭市民政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仍按1996年租金标准执行。
  4、廉租住房承租户的租金标准不作调整,仍按平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执行。
  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
  (一)听证会参加人的主要意见
  1、对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及其调价幅度的意见
  ①听证会参加人认为,我市公有住房租金一直保持在2002年水平,使得租不养房的矛盾日益突出,调整公有住房租金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势在必行。多数参加人认为,听证方案考虑到我市公有住房承租人主要是工薪阶层,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占比重较大的现状,安排成套住房租金上调15%、非成套住房租金上调10%,这一幅度可以接受。租金减免措施比较人性化,也是适当的。
  ②有的参加人认为,由于吃、穿用的价格都在上涨,煤、水、电、气价格将要上调,对年老多病的人生活造成很大压力,不同意上调公房租金。
  ③有的参加人认为,以公房修缮成本逐年提高,单位养管费用实际支出增加,公有住房维修欠账逐年加大等作为提高租金的理由不充分,享受优惠措施对象界定也欠妥。建议租金暂不调整,方案暂不执行。
  ④有的参加人建议,此次租金上调幅度不超过10%。
  2、其他方面的意见和相关建议
  ①对租金调整方案中优惠保障措施适用范围的意见
  部分参加人建议把退休老工人列入租金减免范围。有的参加人提出对弱势群体实施的优惠保障措施,带来公房管理单位资金收入减少,应由公共财政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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