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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

  (六)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审批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学校名称相同。

  (七)两个以上的民办学校向同一审批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名称,审批机关依照申请在先的原则核准。

  (八)民办幼儿园、非学历培训机构的名称中不得使用“学校(院)”字样,其更名办法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更名程序

  (一)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更名,参会董(理)事在决议上签章;

  (二)民办学校形成更名的可行性、科学性论证报告;

  (三)学校以“关于变更×××学校名称的请示”为标题的正式文件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四)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权限和程序审批或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机关下达核准批复;

  (六)民办学校将依法变更后的名称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三、需报相关材料

  (一)关于更名申请的正式文件;

  (二)正式文件的附件:

  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章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

  3.关于更名的可行性、科学性论证材料;

  4.近两年学校年检情况,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审批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权限

  (一)独立学院的更名申请由市教委初审后报教育部核准。

  民办高职学院的更名申请由市教委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更名申请由市教委核准。

  (二)民办高中、中职学校的更名申请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教委核准。

  (三)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以及非学历培训机构的更名申请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教委备案。

  (四)民办学校应将核准变更后的名称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五、违规责任

  (一)各民办学校擅自更名的,不生法律效力,并由教育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造成社会危害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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