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审批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学校名称相同。
(七)两个以上的民办学校向同一审批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名称,审批机关依照申请在先的原则核准。
(八)民办幼儿园、非学历培训机构的名称中不得使用“学校(院)”字样,其更名办法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更名程序
(一)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更名,参会董(理)事在决议上签章;
(二)民办学校形成更名的可行性、科学性论证报告;
(三)学校以“关于变更×××学校名称的请示”为标题的正式文件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四)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权限和程序审批或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机关下达核准批复;
(六)民办学校将依法变更后的名称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三、需报相关材料
(一)关于更名申请的正式文件;
(二)正式文件的附件:
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章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
3.关于更名的可行性、科学性论证材料;
4.近两年学校年检情况,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审批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权限
(一)独立学院的更名申请由市教委初审后报教育部核准。
民办高职学院的更名申请由市教委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更名申请由市教委核准。
(二)民办高中、中职学校的更名申请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教委核准。
(三)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以及非学历培训机构的更名申请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教委备案。
(四)民办学校应将核准变更后的名称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五、违规责任
(一)各民办学校擅自更名的,不生法律效力,并由教育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造成社会危害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