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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
(渝教民办〔201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民办学校:

  为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名称变更工作,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渝教民办〔2008〕8号)以及《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渝教民办〔2008〕9号)等规定,对我市民办学校名称变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更名要求

  (一)民办学校变更名称应有法定依据和充足理由,依照法定程序。

  (二)民办学校名称变更应进行科学论证。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依法依规作出更名决议。

  (三)民办学校的校名应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学校可以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四)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冠以“世界”、“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5.已被撤销的民办学校的名称;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五)独立学院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大学×××学院。

  民办高职学院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重庆×××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中职学校的名称原则上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重庆市×××区(县)×××职业(技术)学校。

  民办基础教育学校的名称原则上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重庆市×××区(县)×××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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