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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剩余经济年限的确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的剩余经济年限,一般都会少于其法定保护年期。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的剩余经济年限估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著作权已使用的时间;
  2.著作权自身的特征,包括作品及内容种类、是否原创、作者知名度、首次及再次发表的可能性、产生衍生品的可能性等;
  3.著作权实施产品的市场情况和特征,包括目标市场的大小、作品更新周期、风格轮换周期等,主要竞争对手的相关情况;
  4.类似著作权的历史经济寿命。
  (三)折现率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资本成本,以及著作权实施过程中的市场、经营、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著作权折现率应当结合但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折现率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四)市场交易案例因素修正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的过程中要对所有关键因素进行修正,包括交易日期、关键内容特征、交易条件等。

第九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六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被评估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基本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确认,进而关注其是否符合出质条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的基本状况,相关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名称;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号;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人;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首次发表日期/软件开发完成之日;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范围;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取得方式;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使用状态(是否已许可或质押);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历史交易和评估情况。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评估对象进行确认:
  1.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业务,应当关注是否为共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已质押;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其许可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并关注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价值的影响;
  3.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业务,应关注其他知识产权或资产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价值影响;
  4.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物处置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与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资产是否一并处置;
  5.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处置障碍。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符合出质条件:
  1.如果是共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权利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将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质押;
  2.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出质限制。
  第六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分析价值影响因素等。
  (一)现场调查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在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通过现场调查,确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核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权属,并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施/运用的情况。
  1.核实法律权属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核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权属,包括: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如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通过转让而来的,则需要核查转让合同和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3)如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存在未决诉讼,则需要核查相关的法律文件;
  (4)如果是共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要核查该经济行为是否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相关声明或证明);
  (5)如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已发生过质押的,需要核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资料,以确认前次质押是否已经被解除或撤销。
  2.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施和应用的情况
  (1)如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尚未实施,则需要分析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已具备实施条件,若尚未具备实施条件,则需要估计其具备实施条件的可能性、时间进度和后续投入成本等;
  (2)如果已实施,则需详细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实施或运用情况及历史数据,包括实施条件、运用环境、成本效益等。
  1)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施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
  2)历史形成过程以及成本投入:
  A.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获得的方式,比如外购、自主研发等;
  B.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获得该著作权所支付的历史成本。
  3)历史获利能力
  针对不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收益模式,获取其产权拥有者及/或实施企业的历史盈利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以许可使用收费模式的,了解被许可使用的客户数量、许可使用收费的标准、收费周期、已收费的时间、许可使用成本等;
  B.以软件产品销售模式的,了解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历史销售单价、销售数量、销售期限、销售成本等。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当(但不仅限于)收集的以下资料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情况;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对应的产品和市场资料;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对应的产品销售与市场开发资料;
  4.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对应的产品相关的财务信息;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竞争性分析资料;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相关的产业政策;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开发状况;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对应的产品相关的历史数据;
  9.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其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1.法律因素通常包括: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属状况;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剩余法定保护年限;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经济寿命和法制环境等。
  2.技术因素通常包括:
  (1)计算机软件的先进性分析,包括速度、效率、编程语言等;
  (2)计算机软件的实施成本分析,包括所需的配套实施硬件配置、软件配置等;
  (3)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分析,包括满足客户需求的程度、达到行业标准的要求等;
  (4)计算机软件的可靠性分析,包括测试的完整性、运行的稳定性等;
  (5)计算机软件的可替代性分析,包括模仿的难易程度等。
  3.经济因素通常包括:
  (1) 对宏观经济环境以及未来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
  (2)对计算机软件所属行业的状况和预期发展水平分析,包括对计算机软件的应用领域分析、所属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等方面的分析;
  (3)与计算机软件权利客体不可分割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商标权情况;
  (4) 产品市场需求分析
  根据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和市场定位,分析其拟或业已投入的应用领域、应用的实施成本,从而对目标市场进行分析,同时通过对市场竞争格局、产品的未来发展潜力进行分析,判断该产品进入目标市场的可能性、市场占有率及市场推广投入。
  (5) 实施可行性分析
  分析该计算机软件是否已完成研发、测试和验收,能否对外推广和应用。若尚未完成以上工作,则需要估计其应用的可能性、时间进度和后续投入成本等。
  第六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搜集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一)收益法
  在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符合以下条件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考虑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1.已经生产并投放市场的专业应用软件;
  2.自行开发完成生产,且已具备实施条件、或其未来某个时间具备实施条件的确定性较大的计算机软件;
  3.未来收益可以预测。
  (二)市场法
  在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符合以下条件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考虑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未来收益难以预测;
  2.存在可比性的参照软件,且可比对象资料搜集较为完整、可靠(包括交易价格、条件、日期、可比对象的内容特征、是否公平交易等)。
  (三)成本法
  在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中,由于其投入成本与经济价值的弱对应性,故成本法通常不作为首选方法。但在对于诸如没有可用于对比交易案例也无法合理确定收益的软件可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第六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评估涉及到的主要参数如下:
  (一)预期收益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涉及的运营模式通常有两种:一是收取软件许可使用费;二是销售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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