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节能工作体系,强化节能工作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组长,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专职人员具体抓;要完善各级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节能工作,解决节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作为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要设立或指定内设机构专职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并承担同级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发改、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商务、农业等相关部门也要确定专职机构负责相应领域的节能工作。
加强节能执法监察体系建设,凡5户以上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的县(市、区)要组建节能监察队伍,接受上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领导,定期开展对各领域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和监测。
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明确节能专门机构,设立节能管理岗位。省千家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节能领导机构,健全三级能源管理网络,聘用能够胜任工作的企业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统计人员、能源计量人员参与节能管理,并报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和质监部门备案。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开展节能管理师试点。
加强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要继续深入开展节能培训,提升各级政府节能管理人员法律、业务素质、依法行政和节能执法水平,提高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控高耗能行业增长
(一)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2010年全市计划淘汰落后钢铁产能184万吨、电力14.5万千瓦,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各县、市、区和企业,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或设备,坚决采取停电、停水、停气、停运、停贷及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等断然措施强制淘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已淘汰企业的“后管理”,防止死灰复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供电分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二)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新上项目,开展“两高”行业新项目专项监察。 对电力、冶金、焦化、化工、建材、煤炭(以下简称“六大高耗能行业”)新建项目和扩大产能项目,除节能、循环经济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外,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鼓励高耗能行业企业延后项目投产或开工时间,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