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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密切配合,整治规范药品流通行业经营秩序

  商务部门作为药品流通行业的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调查研究,遵循国家药品监管法规,认真研究制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有关促进政策,维护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完善有序的药品流通市场体系,指导和推动药品流通企业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提高流通效率和行业组织化水平,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建立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制度,指导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培训,树立行业守法自律、诚信经营的风尚,彰显行业社会形象,促进行业发展。要对各零售药店是否按中央要求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的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全面将零售药店纳入医保、新农合报销范围,确保群众用药公平可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准入管理,监管药品质量安全,组织查处药品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商务、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要严查药品购销合同、往来票据、财务账目、购销记录等经营资料,重点抓好药品购销管理,完善索证索票制度,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以规范药品购销中的票据管理为切入点,大力整治药品流通环节中“挂靠经营”、“走票”、“倒买倒卖税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经营药品的质量安全。

  四、发展先进营销模式,完善药品流通网络

  积极引导规模较大、有一定实力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行标准化统一配送,创新营销模式,拓展流通网络,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提升行业组织化程度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和鼓励企业自发兼并重组,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实现药品流通企业的优胜劣汰,不断提高行业集中度。引导和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广泛应用电子监管和高科技管理手段降低成本,不断提高竞争能力,逐步做大做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支持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药品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现有流通网络资源,有效利用市场机制和财政补贴等多种手段,完善县级以下药品流通网络,确保农村地区特别是农村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

  五、加强领导,强化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责任重大,各级政府及其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省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省政府成立全省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副秘书长骆新华任组长,省商务厅副厅长张早阳任副组长,省经信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省医改办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具体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政府要相应成立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要尽快明确责任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办公条件,制定工作计划,迅速开展工作,切实把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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