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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亏损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规定》的公告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亏损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规定》的公告
(青岛市地税局2010年第1号公告)


  现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亏损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规定》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亏损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亏损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堵塞征管漏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在青岛市地方税务系统管理且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亏损企业。
  第三条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四条 亏损企业按其亏损年限可分为:当年亏损企业,连续两年亏损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下同)亏损企业。
  对于亏损年限不同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亏损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对亏损企业不能只限于审核其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情况,而要多方获取信息,深入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
  (二)宏观联系的原则,即要将亏损企业置于所处行业环境、国内国际宏观经济形势及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大环境中进行剖析,并结合企业自身特殊因素,深入分析其亏损的具体原因及真实性;
  (三)提前介入的原则,即对预缴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企业,要及时了解原因,实施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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