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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程序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程序
(津国土房维〔2010〕170号)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专项维修资金退还工作,维护购房业主及开发建设单位合法权益,制定本程序。

  一、退、换已购商品房退款程序

  房屋权利人交存维修资金后,退、换已购商品房的,可退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具体流程如下:

  (一)房屋权利人到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后,先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退契税手续。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专用章。

  (二)房屋权利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联)、房屋契税退税凭证、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和储蓄存折,到市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8号)办理申请退款手续。

  如房屋权利人无法申请退还契税,需提供本套房屋再次销售后开发建设单位专项维修资金交款收据(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账户余额分别退还房屋权利人和开发建设单位。

  二、房屋灭失退款程序

  房屋权利人交存维修资金后,房屋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灭失的,可退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具体流程如下:

  (一)商品住宅房屋因拆迁造成灭失的,被拆迁房屋权利人到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该套房屋注销登记,取得《核准注销通知书》。

  (二)被拆迁房屋权利人持《核准注销通知书》或《拆迁证明》、《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联)、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和储蓄存折,到市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办理申请退款手续,填写《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房屋权利人。

  三、其他原因退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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