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连锁配送制度。积极鼓励城市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把销售终端向农村延伸,提高农村连锁配送经营食品零售终端覆盖率,规范农村食品经营者进货渠道,从进货源头上把好食品质量关。要指导食品连锁配送经营企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并随配送货物及时将相关进货查验资料下发至所属零售终端保管备查。要监督食品零售终端对自行购进的食品履行好进货查验责任,形成自购食品追根溯源机制。要对食品送货车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对食品送货经营行为实行全程监管。要继续推行“一票通”制度,指导经营者规范票据的填写和使用,为农村食品零售经营者建立票据粘贴式台账创造条件。
(五)履职尽责抓好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农村大集的食品安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监管。要建立开办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巡查制度、联络员制度、经营者入市制度等,规范农村大集经营行为。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食品经营者划行归类监管,不断加大对失信经营者的监管力度。要规范主体资格,对于已经取得合法证照的食品经营者,要求其亮照经营,对于农民自产自销的经营业户,登记其详细信息,实行备案管理。要加强送货车管理,堵住流动送货源头,对送货车实行局、分局(所)及进货业户三级备案管理。要加强散装、裸装食品监管,落实经营者防尘、防蝇设施,保存食品有效合格证明,在食品摆放区明显位置或包装袋上加贴标签,注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重量、价格、产地等内容。要建立各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工作机制,不断加强沟通联系,做到各部门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六)全面强化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和抽样检验工作。以社会关注、农民关心、农村消费者投诉举报问题集中和农村消费量大的散装和预包装食品为重点,适时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和抽样检验,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切实提高农村上市食品质量。对经抽样检验确定的不合格食品,要监督经营者立即下架退市,并通知、监督生产企业进行召回或者销毁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改头换面重新流入市场。要及时汇总分析食品质量抽样检验结果,按照法定的程序发布食品消费提示、警示,为农村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提供正确导向。
(七)继续深化农村食品经营者自律建设。结合市场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推进《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双九项”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依法监督农村食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等市场主办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入场资格审查、场内食品质量管理等各项市场主办方责任。监督指导小型超市、食杂店等农村食品经营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查验记录等各项自律制度,及时退市不合格食品;对退市的食品,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该召回的召回、该销毁的销毁,防止其重新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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