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景观体系设计导则。对重点地区提出整体和局部景观控制要求。
(二)街道设计导则。规定道路的断面形式、平面设计要求,确定街道的尺度、比例、形态和景观等设计要求以及街廓形态。
(三)开敞空间设计导则。规定各类开敞空间的功能和界线,明确植物配置、雕塑与环境小品的设计要求,并提供广场等重要节点的详细景观设计指引。
(四)建筑形式设计导则。规定规划地块的建筑功能配置、裙楼、塔楼建设范围、高度及其退线,提出建筑外檐与色彩要求,划定沿街商业布置的范围,以及建筑公共空间、建筑主要出入口和庭院绿化等内容。
第八条 城市设计导则包括文本以及图则。
城市设计导则应当明确重点地区的环境特征、景观特色、公共空间关系以及各景观要素的具体控制目标和设计政策,并能够指导有关设计。
第九条 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设计导则编制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城市设计导则编制工作。
塘沽、汉沽、大港和各功能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塘沽、汉沽、大港和各功能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报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会审并审批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所在重点地区没有编制城市设计导则的,应当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同时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并同时报批。
第十二条 塘沽、汉沽、大港和各功能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批准的城市设计导则。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城市设计导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设计导则要求。
经批准的城市设计导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城市设计导则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