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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规法字〔2010〕199号)


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第三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中城市设计规范化、法定化工作,规范滨海新区城市设计导则编制,保障城市设计有效实施,提高滨海新区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水平,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新区城市设计规范化、法定化工作方案中确定的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导则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设计导则,是指以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审查通过的城市设计为依据,与土地细分导则相适应,为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形态品质,对规划地块提出的强制性和指导性控制要求。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设计导则的审批。

  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塘沽、汉沽、大港和各功能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设计导则。

  第五条 城市设计导则编制、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塘沽、汉沽、大港和各功能区规划经费。

  第六条 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七条 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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