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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全面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证据的列举。对于认定违法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要符合证据的基本要素,要围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列举证据,并指出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确保事实和证据的关联性;获取的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说理式处罚决定书可采用边叙述事实,边列举证据;也可采用完整叙述事实经过后,在逐一单独列举证据的表述;但是在同一份处罚决定书中,应当采用其中一种形式。
  3、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要将当事人是否行使、如何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陈述、申辩的内容加以全面、客观、如实、准确表述,并说明工商机关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特别是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质疑意见及证据要如实表述。有关听证情况也要如实表述。
  4、案件查办的程序。要将立案、强制措施、抽样检测、先行处理、处罚告知、听证告知等逐一列明。
  (二)法律适用的依据和理由
  1、法律适用的合理说明。法律适用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的定性和处罚的定量两部分。关于案件的定性,尤其对于多部法律规定涉及相关行为的定性,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就调查核实的事实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着手揭示该行为的违法性质,并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文,分析说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该法条的什么禁止性规定,或属于该法条的什么行为,明确给予定性。注意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并且要写明适用的条、款、项。关于处罚定量,主要涉及工商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和规范问题,要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社会后果等方面阐明定量处罚的理由,特别注意对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理由和法律依据做必要的说明,使自由裁量权行使合理合法。各级工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的要求,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规范、统一本地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2、当事人提出的质疑意见及其证据是否采用,应在本部分写明。特别是不采纳当事人意见的,要写明原因,如证据取得不合法、证据虚假、证据链不完整、证据之间缺乏逻辑关系,不能互相印证;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予以采信等。
  (三)处罚决定
  在处罚决定部分的表述中应当使用法定处罚种类,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具体、明确地规定处罚的内容,应准确、具体写明执行处罚的方式、地点。
  三、尾部
  写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最后注明做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做出处罚决定的工商机关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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