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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全面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工商机关积极转变职能、提高执法效能的需要。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展现行政执法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体现执法者的办案水平和业务素质,发挥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作用,树立执法权威;通过推行办案文书说理式工作,可以使办案人员更容易判定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定性、适用法律是否准确,从而进一步保证案件的准确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也是防止市场监管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重要举措。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站在实现科学监管执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摒弃不符合客观发展规律和时代要求的主观认识,积极转变思想观念,更新执法理念,积极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抓不懈,促进全系统监管执法办案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坚持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本原则
  (一)讲清违法行为的事理,说明当事人“为什么违法”。要以调查核实的证据为基础,紧扣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做到“三清”。要讲清当事人基本情况,说明被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要讲清违法行为事实,按照何时、何地、何行为、何后果等基本要素,对行为的具体表现,涉案标的物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具体叙述,并对于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主观意图、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的,适当作出客观评述;要列清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指明其证明内容。证据列述应进行适当归纳,运用证据规则进行分析,按证据主次顺序(或者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二)讲清定性用法的法理,说明当事人“违反什么法”。要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遵循法律适用原则,客观公正地分析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要全面准确引述法律、法规的具体禁则内容,指明当事人的行为具体违反何法、何条的哪一项禁止性规定,具体构成什么违法行为;要详实引述与禁则相对应的罚则条文内容,以备作出公正裁量。案件定性适用要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入手阐明法理,特别是在法律、法规、规章之间产生竞合或者同一法律规范中出现法条竞合时,更应详细阐述相关法理。
  (三)讲清程序正当的公理,说明“用何方式步骤处罚”。要交待案源,表明案件查办合法启动;要说明执法程序,将案件查办中实施的行政强制、处罚或听证告知、是否听取和采信陈述申辩意见、是否举行听证等涉及当事人权利的事项告诉当事人;要告知履行方式、期限及拒不履行的后果,敦促其主动履行处罚决定;要告知救济权利、期限、行使方式和途径,以及救济权行使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等事项,让其享有并可充分行使法定救济权。
  (四)讲清自由裁量的情理,说明“为何这样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主要是对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的裁量。要遵循通用的比例制原则,避免同案不同罚、处罚显失公正等情形的产生;要将当事人主观意图、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对照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法定情节,作出公正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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