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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全面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全面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

  《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全面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指导意见》已于2010年5月18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

  1、《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全面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指导意见》;

  2、《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制作说理式处罚决定书要求》。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全面实施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工商总局“四个统一”、“四个只有”要求,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开透明度,提升行政执法行为的公信力,实现科学和谐执法,树立起“可信、可亲、可畏、可敬”的执法形象,省局决定在全省系统全面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行政执法文书是对执法程序、违法行为主体、处罚结果记录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是表明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水平的重要载体,行政执法文书质量事关工商机关的执法形象和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
  (一)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新形势下依法行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管理活动必须遵守“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国家工商总局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提出了“推广说理式办案文书”的要求。因此,全面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二)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执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强说理性工作使得行政处罚过程、内容更加公开、透明,将执法办案的标准从“合法”的基本要求上升到“合法、合理、合情”三者兼备的新高度,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法、知情、知理权利,从根本上化解行政相对人的抵触情绪,促使行政相对人自觉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有效地缓解矛盾冲突,缩短案件执行时间,维护社会稳定,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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