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科研合作保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10]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科研合作保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对外科研合作保密工作的责任感,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
二、凡基于国家秘密技术开展对外科研合作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在立项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对本地区、本系统对外科研合作保密工作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对外科研合作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是否擅自增加或改动,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制定专门保密制度、是否与参与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包括对外合作项目具体情况)汇总后,报省科技厅和省国家保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