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服务管理新模式,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对流动人口经商办企业,各级工商局要在市场准入、政策支持、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高效、快捷、便利服务的同时,对其身份、场地、资信要严格审查。
要配合公安部门加大对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助落实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流动人员中党员、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做好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和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要加强对职业中介组织的监管,要严格职业中介组织的登记条件,严把准入关,依法查处取缔“黑中介”。对职业介绍机构发布虚假劳务信息骗取钱财等违法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要立足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纳入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内容。
(八)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要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吸纳安置刑释解教人员,支持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促进就业。对刑释解教人员投资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要主动热情服务,帮助其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登记经营等方面的知识,落实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服务。配合司法、公安部门建立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资料库,实时了解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情况。
各级个私协会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服刑在教、回归人员积极开展帮教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生活问题。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刑释解教人员中的重点人物的帮扶教育,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九)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积极配合、参与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和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对在查处黑恶势力过程中,涉及到企业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认真核查好相关企业注册信息等内容;要加强对运输、物流、批发、建筑、休闲娱乐等行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对发现的涉黑案件线索,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开展好禁毒的相关工作。对易制毒化学生产经营企业、娱乐场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根据《
禁毒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戒毒治疗药品、医疗器械、治疗办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要积极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作用,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禁毒防艾宣传教育,特别是要继续加强对广大农民工的禁毒防艾宣传,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防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