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样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工商消字〔2010〕149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分局(总队)、事业单位:
为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样品管理,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现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样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样品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样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样品管理,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样品,是指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测所需的样品,包括定向监测和不定向监测所需的样品。
第三条 样品的取得分为购买样品和提供样品。
定向监测样品应当在监测实施方案中确定为购买样品或者提供样品。不定向监测样品应当在立案时确定。
第四条 样品由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和受委托检验机构(简称“承检单位”)专业人员依法抽取。
第五条 监测样品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购买:
(一)食品类样品;
(二)经检测造成破损无法恢复原状的样品;
(三)被监测人拒绝提供的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