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措施。
1.健全完善防治工作责任制体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要逐级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导和督促乡(镇)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明确到具体责任人。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具体防灾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成立由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应急分队,明确责任,形成密切配合的运行协调机制。应急分队要贴近实战进行不定期的演练,确保关键时刻能发挥作用。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和预算。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指导,确保责任制的落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加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要加强市、县(区)、乡(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尽快完善,从组织、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切实提高各级政府处置地质灾害的能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进行排查,对已发现或新发现的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制。对责任人员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充实,健全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提高群测群防效率和水平,防患于未然。
3.落实监测、报警、疏散和应急措施。各级政府要广泛宣传和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全民防灾意识。辖区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报警以及疏散、应急抢险措施,由所在政府组织落实,防灾责任要落实到具体乡镇、村(组)和具体责任人,矿区要落实到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及时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当发现险情预兆时,当地政府要尽早制定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的疏散、撤离计划(包括撤离路线和地点)。预警信号要简单实用,并在危险区内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发现险情时要及时逐级上报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由政府组织撤离危险区内的居民和财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汛期建立便捷的通讯报警网络,并进行不定期的检验,确保通讯畅通无阻。气象部门要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