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南昌市公费医疗享受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批复
(洪府厅字〔2010〕233号)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呈报<南昌市公费医疗享受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请示》(洪卫文[2010] 49号)收悉。为简化公费医疗享受单位资格认定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实施《南昌市公费医疗享受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此复
附 件:1、南昌市公费医疗享受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南昌市公费医疗享受单位资格认定函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南昌市公费医疗享受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理顺南昌市公费医疗关系,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公费医疗享受单位的资格认定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及对象:
1、实施《
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3、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1、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持南昌市机构编制部门对本单位性质和定编人数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编制册和工资基金册(原件及复印件),向市卫生局申请资格认定;
2、市卫生局对申报单位资格认定后,持相同的文件资料向市财政局进行资格确认;
3、经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确认后,出具“南昌市公费医疗享受单位资格认定函”;
4、申报单位凭“南昌市公费医疗享受单位资格认定函”,到南昌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公费医疗单位注册编号及享受人员的公费医疗证和公费医疗专用病历手续。
四、限时办结。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受理单位申报材料后,应分别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办结;市公医办接到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资格认定函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