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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

  为保证业主住用安全,及时恢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功能,施工单位应当先行施工,维修工程费用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
  (二)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共同签署《维修工程验收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对工程验收环节进行监督、指导。
  (三)结算程序
  工程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施工单位持《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维修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决算书及发票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工程结算。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工程决算资金划拨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单位账户。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维修施工合同约定及时给相关施工单位划款,超过合同期限10日仍不划款的,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单位资金账户进行监管。
  七、关于不得从物业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中列支的费用
  (一)列入专项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且可以明确界定受益范围、责任人的屋面整体维修、电梯大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工程费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维修费用。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四)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八、成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专业委员会
  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专业委员会由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市房产总公司以及各区县房管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研究、解决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为物业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提供技术指导。
  九、通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解决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中的问题
  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造成申请主体缺失、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等影响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相关问题,应当通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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