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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

  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账户余额未达到紧急抢修资金预留额度的,应当全部留存用于紧急抢修工程。
  物业项目在留足紧急抢修资金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普遍受益、统筹共用的原则,科学、合理、有计划的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三、关于维修工程的现场查勘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接到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申请后,当日内指派2名查勘人员到物业项目现场查勘,出具查勘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如遇突发紧急情况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当场根据查勘结果出具核实意见并予以备案。
  四、关于维修工程的施工组织
  (一)维修工程组织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管理单位可以自行维修或者委托施工单位维修,也可以委托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代修,并按照以下方式签订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1、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单位自行维修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签订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2、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单位委托施工单位维修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3、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代修的,从全市备选库中抽取施工单位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工程施工合同。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相关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从全市备选库中抽取的施工单位报价有异议的,可以重新抽取,抽取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二)紧急排险处置
  在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过程中,如遇突发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管理单位应当首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五、关于维修工程造价的审核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维修工程造价进行审核。
  (一)维修工程决算费用超过预算费用的;
  (二)维修工程预算费用50万元以上的;
  (三)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对工程造价有异议的。
  六、关于维修工程的验收结算
  (一)验收结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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