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和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0]331号)
各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下简称
《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和补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依照
《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定点屠宰企业严格履行病害猪和不合格肉品无害化处理的各项工作程序,认真核实检出实行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猪、不合格肉品数量,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指导企业规范、详实填写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和补贴申领表,坚决防止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和虚报、瞒报、冒领补贴资金现象。
二、按时报送报表。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应认真整理、留存定点屠宰企业填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和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货主提交的《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以备核查。
各县(市)商务、财政部门每月10日前联合行文将本地区企业、货主填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汇总报送所在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审核。
各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每季度首月20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本地区上季度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补贴统计表(见附件)联合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每年第四季度统计表需在12月20日前报送),各县(市)直接报送的统计表将不再受理。如果报表中病害猪检出率超过5‰或低于2‰,还应当随文进行说明。
三、落实补贴资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对各地报送的数据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各地财政,各地财政会同商务部门根据企业、货主填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或货主。同时,各市、县级财政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财建〔2007〕1489号的通知要求,及时拨付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