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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预备技师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预备技师证书申领程序。每年12月31日前,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实本地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下一年度预备技师毕业人数及证书需求数量,并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三)证书办理程序。省、市和扩权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每批次鉴定日期的5日前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并打印当批次《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系统规定格式),报同级行政部门复核后进行鉴定。鉴定结束后,填写《考务工作报告单》(具体格式见附件),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及证书编码报同级行政部门核准。同级行政部门根据证书编码数(即合格人数)发放空白证书。以前未按本程序执行的市和扩权县(市)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将2002年至今全部鉴定合格人员的证书编码号段报同级行政部门备案。
  三、其他事项
  (一)证书遗失补证。遗失证书者,须登报声明作废,向颁发原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发。补发的证书,如能核查原证书编号的,按原证书编号予以补发。2002年以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未按现有证书编码方案编码的,如本人能提供有效证明(如证书复印件等),要按现有编码予以补证,发证日期填写补证日期,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取证日期和其他信息;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视为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予补证。
  (二)出国(境)换证。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所持证书一律由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后换证。换证人员应提供证书核发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书面证明材料、护照、证书和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小二寸)一张。
  (三)证书的验印、填写、编号继续按照《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29号)、《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劳社培就司发〔1999〕39号)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劳社培就司函〔2001〕62号)要求执行。
  (四)为进一步提高证书的公信力,自发文之日起,省、市、扩权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鉴定合格者配发带有考生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书”(具体格式参见附件)以方便用人单位存档或验证。
  (五)省厅拟于近期启用新的印章和钢印,具备条件的市也要尽快做好启用新的印章和钢印的准备。各市尚存有原版职业资格证书的,务于3月31日前上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集中销毁。
  为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适时组织检查,对未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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