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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预备技师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预备技师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0]79号 2010年06月21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启用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和《关于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预备技师证书(以下统称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证书的管理
  (一)明确职责。省、市、扩权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本地区证书的申领、验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省厅、各市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扩权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证书的编码、打印、验印后的发放和统计工作。
  (二)加强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证书征订、发放与管理,建立证书出、入库台账,标明证书流水码号段。证书的打印工作必须由省、市和扩权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成,不得将空白证书直接发放给鉴定所或委托鉴定所打印。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保证发放的空白证书数、统计发证数、上网查询数三个数据的一致性。年终省厅将对三个数据进行分析对比,对数据严重不符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认真核查整改。
  (三)建立废证收回制度。各市要严格审核合格人员信息,一律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软件进行证书信息录入、打印,确保证书打印质量,减少废证。因打印或质量问题产生的废证,由各级鉴定中心交同级行政部门换取新证。各市年度内产生的废证,要于当年11月30日前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集中销毁。
  二、空白证书的申领与核发
  (一)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程序。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填写下季度《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计划表》,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核准,结清应上缴部和省“分成费”后,由省厅技能鉴定中心按核准意见拨付证书。各地不得越级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领或跨省、跨市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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