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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经委关于实施蔬菜产品准出制度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经委关于实施蔬菜产品准出制度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经委《关于实施蔬菜产品准出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实施蔬菜产品准出制度的意见
(市农经委)

  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实施蔬菜产品准出制度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行产地证明和蔬菜质量合格证明制度。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蔬菜,出售时,应由生产者出具产地证明和蔬菜质量合格证明。

  蔬菜生产企业、蔬菜生产合作社、蔬菜生产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蔬菜生产的企业和组织,可以开具产地证明。

  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的蔬菜质量检验机构、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其委托机构,蔬菜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社自建的检测点,可以开具蔬菜质量合格证明。

  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蔬菜,要出具有效证书复印件。

  出具虚假产地证明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出具虚假检测合格证明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其检测资格。对疏于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检测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产地证明、质量合格证明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和编码,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和检测专用章。

  三、实行例行检测制度。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蔬菜例行检测计划,实行市、县、乡(镇)3级蔬菜质量例行检测。对基地蔬菜的例行检测,市每月1次,县每半月1次,蔬菜生产企业和合作社应在蔬菜采收前进行检测或根据客户要求随时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蔬菜不得采收上市。对来自相同蔬菜生产基地的产品连续3次检测不合格,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已经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提请取消认证资格,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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