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关于重申不得擅自拍卖用户码号资源的通知
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
根据《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部长令第28号)第
18条的有关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拍卖用户码号资源,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但近一年来,部分通信运营企业由于人员变动,疏于政策性工作交接,出现在各类活动中擅自拍卖用户码号资源,或采取捐赠码号资源给其他单位拍卖码号的方式变相拍卖用户码号资源的问题。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此,我局就拍卖用户码号资源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需要拍卖用户码号资源的省级或市(州、地)级通信运营企业,应事先向我局进行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拍卖原因、方式、时间、用途、具体码号等内容。在经我局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拍卖活动。
二、对通信运营企业将用户码号资源以捐赠或赞助等方式给社会其他单位、组织,该单位或组织拟将码号拍卖的,仍由码号归属的通信运营企业向我局进行拍卖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