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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应按照审批计划有序报批。未列入审批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省级专项规划报批时,除规划文本外还应附下列材料:
  (一)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予采纳的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其理由等;
  (二)论证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由省政府批准的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部门须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提交省重大规划协调会议审议,提请省政府发布;其他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主管部门审批发布。

第六章 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省级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省级专项规划报批时,应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印发或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在印发的同时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规划信息库。有关部门在规划印发的同时,应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入库。

第七章 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省级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部门要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的实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坚持“以规划带项目”原则,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管理和调控由项目审批向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资金转变;在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对未列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在省级专项规划实施的中后期应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省级重要专项规划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送省政府。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应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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