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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编制省级专项规划均需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规划编制必要性、规划期、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报省政府审批的依据或理由等。
  第七条 工作方案是省级专项规划立项的依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确认。

第三章 起 草

  第八条 编制省级专项规划,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省级专项规划文本一般包括现状、趋势、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内容要达到以下要求:符合全省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对需要省政府安排投资的规划,要充分论证并事先征求发展改革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衔接和论证

  第十条 省级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根据规划管理层次组织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未经衔接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衔接,应以全省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加强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衔接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第十二条 省级专项规划草案,应送发展改革部门与全省总体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的,还应送相关部门进行衔接。有关部门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衔接意见。
  对协调衔接难度较大的重点专项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请省政府重大规划协调会议进行决定。
  第十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规划专家委员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省级专项规划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1/3。专项规划所涉重大项目应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规划编制部门共同评审。
  论证后应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每位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五章 报 批

  第十四条 需由省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定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在已确认的立项基础上,于每年10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省级专项规划报批建议。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拟订省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于每年12月前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基础工作不深入,不能保证在一年内完成上报程序的规划,不应列入年度审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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