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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规划字[2010]969号)


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委商有关部门起草了《江西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西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省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07]7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专项规划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以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第三条 省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针对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
  编制省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以下领域:
  (一)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领域;
  (二)需要国家和省政府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
  (三)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省政府要求编制的领域。
  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
  第四条 专项规划管理程序包括规划立项、起草、衔接和论证、报批、备案和公布、实施监督等环节。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承担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审议职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级各类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省级专项规划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省级专项规划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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