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完整地保存10年以上。
第六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审批):
(一)财务会计制度;
(二)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
(四)“五险一金”提取比例;
(五)成本核算方法;
(六)存货核算方法;
(七)会计核算软件;
(八)点菜系统软件;
(九)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扣除;
(十)税收优惠事项;
(十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八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章 收入总额管理
第九条 纳税人的收入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分为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兼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罚款收入以及其他非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将自产或外购产品(商品)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
第十条 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即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向所属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的,无论其在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