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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0)


  第五十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地税机关之间,应建立规范的企业纳税信息资料传递制度,将总分机构信息、代开发票、征收流转税、所得税等情况及时传递,以加强对流转税、所得税的控管。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有关应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 的确定及其他未尽税务事宜,应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原《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冀地税发[2004]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单项施工项目比对计算单

  企业名称:       施工项目: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预算金额

实际发生额

实际/预算

备注

直接成本

其中: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

     其他费用

间接成本

其中:低值易耗品摊销

管理费用

  其中:养老保险基金

财务费用

利润总额

税金及附加

定额测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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