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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0)


  (二)材料费用的管理

  1.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单项施工项目预算定额,并存档备查。

  2.纳税人要实行定期盘点制度,年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结存材料汇总表”,并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附表,以便地税机关准确核查经营成本中的材料费用。

  3.纳税人应将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同时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企业周转材料摊销台账,以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摊销。

  4.严格审查企业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扣除。

  第十九条 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调增其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主要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救济性捐赠、提取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 纳税人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已作为坏账扣除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一律调增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一条 对税法不允许扣除但纳税人已作为扣除项目扣除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等,应一律调增其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纳税人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按照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不低于3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按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税前扣除。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纳税人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成本,准予税前扣除。

第六章 总分支机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可实行汇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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