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审批):
(一)财务会计制度;
(二)周转材料摊销方法;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
(四)成本核算方法;
(五)存货核算方法;
(六)会计核算软件;
(七)“五险一金”提取比例;
(八)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扣除;
(九)税收优惠事项;
(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完整地保存10年以上。
第七条 纳税人必须在地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按《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2010版)“1.1.1.7 建筑业项目登记”的要求办理项目登记后,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源泉控管,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编制《单项施工项目比对计算单》(附件1)、《周转材料摊销计算单》(附件2),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的附表一同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九条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章 收入总额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的收入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分为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收入。营业收入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罚款收入以及其他非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将自产或外购产品(商品)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三条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