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0)
*注:本篇法规中第三十九条 “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为5%至20%”条款已被: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8日)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冀地税发〔2010〕2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单项施工项目比对计算单

  2.周转材料摊销计算单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

  第三条 建筑安装劳务主要包括:

  (一)建筑。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作业在内。

  (二)安装。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园林、绿化工程、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二章 纳税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