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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九)大力发展畜牧合作经济组织。扶持发展畜牧合作社,逐步建立起畜牧龙头企业+畜牧合作社+养殖企业(场、户)的新型畜牧产业化经营模式。探索发展畜产品销售型和技术服务型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科技推广、良种繁育、动物疫病防控等系列化服务,实现产销有效对接;引导农村“两委”干部、善于经营的农民带头发展畜牧合作社,鼓励县、乡畜牧兽医服务部门和各类服务实体、畜产品加工企业、供销合作社等积极参与畜牧合作社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开展评先树优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扶持成立畜牧企业家协会,加强企业间交流合作,逐步实现“户必入社,业必归会”的目标。

  (十)加强区域合作。加快与青岛、东营等地现代畜牧业一体化发展进程,深化与京、沪、杭等国内大中城市的产销合作。支持畜牧龙头企业开展国际合作,进行合资联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扩大畜产品出口规模。完善中心城区畜牧部门联席会议机制,整合中心城区畜牧业资源,加快推进城郊现代畜牧业一体化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联合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南部山区、城市郊区现代畜牧业开发建设,新增一批全省、全国重要的生态特色畜牧业基地。

  四、政策环境

  (一)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加强现代畜牧业投融资平台建设,逐步形成以政府投资为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畜牧业投融资长效机制,引导更多的工商资本、金融资本、民间资本投向现代畜牧业。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机制,探索通过资金互助社、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新兴金融机构支持畜禽养殖的模式。市、县财政每年拿出一定专项资金,每个县市区扶持1家畜牧担保公司、畜牧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注册资本在1000-3000万元、3000-5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上的,市级一次性分别补助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县级财政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补助方式和资金数额。通过畜牧企业、畜牧合作社建立会员农户信用档案,加强会员信用考核评估管理,并与金融机构对接,扩大信贷额度,解决养殖场户贷款难问题。总结能繁母猪、奶牛保险的经验,逐步扩大畜牧业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畜牧龙头企业上市融资。落实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力争每年现代畜牧业资金投入都超过100亿元。

  (二)加大品牌奖励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潍政发〔2007〕46号文件精神,市、县财政每年拿出一定资金,对畜牧品牌企业实施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山东名牌农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对获得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对获得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0.5万元、0.5万元、1万元。对获得奖励的企业,优先申报国家及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申报国家、省级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安排上级有关项目资金;在市内相关媒体上免费对外公布。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根据当地实际出台相应的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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