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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机关执法的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第八条 制定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八)其他可以给予较重处罚的。
  第九条 制定给予较轻行政处罚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给予较轻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的,行政处罚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从重处罚适用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从轻处罚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者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视情节划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罚款原则上应当实行定额、定量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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